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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崂山茶叶市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9-12-10 09:03|栏目: 工作动态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商标法》《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现将规范崂山茶叶市场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1

茶叶生产、加工、经营单位
须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或登记


  • 茶叶生产企业从事茶叶生产经营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


  • 茶叶加工小作坊从事茶叶加工销售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 茶叶经营单位从事茶叶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2

禁止非法使用崂山绿茶地理标志
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和“崂山茶®” “崂山® “商标

“崂山茶®” 图片和“崂山®”图片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该商标,需获得商标所有人——崂山茶协会授权。

崂山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图片按照原国家质监总局批准公告使用。


严禁未经授权,印制、销售带有“崂山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崂山茶®”“ 崂山®”商标的包装物、广告宣传资料。

严禁未经批准或授权,在茶叶类商品上使用带有“ 崂山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崂山茶®” “崂山®”商标的内外包装物,或将上述商标用于宣传活动。 


3

规范使用茶叶包装


(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茶叶包装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等。


(二)取得茶叶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的加工户,茶叶标签应当在包装上标明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茶叶加工小作坊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食品成分或者配料表等。


自2020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未标注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联系方式的茶叶包装。


4

严格执行茶叶经营索证索票制度




茶叶生产经营者在进货时,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建立进销货档案,确保茶叶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经营过程中,不得伪造茶叶的来源和产地。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举报电话:12315。


青岛市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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